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如何確定?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中的被繼承人死亡又分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不同于遺產分割的時間,它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由當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變。
您好!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民法典》,關于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以上關于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
- 喪偶
- 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
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后,由于種種原因,有的繼承人可能不知道繼承開始的事實。
因此,繼承開始后,應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通知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便其及時處理有關繼承問題。
這是繼承開始的一個必要環節,也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一個前提條件。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則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負責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如有隱瞞繼承開始的事實,造成其他繼承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單位,應當及的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地點 繼承開始的地點,是指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系,行使繼承權,接受遺產的地點。
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的地方。
在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有明確規定。
日本、法國和瑞士等國家規定為被繼承人住所。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沒有明文規定,通常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確定繼承開始地點的意義。
確定繼承開始地點有利于查清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利于繼承人參加繼承、接受遺產;有利于在確定繼承開始通知人與遺產保管人;繼承開始的地點還決定繼承糾紛的訴訟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因繼承遺產引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的開始亦即繼承法律關系的發生。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不同于遺產分割的時間,它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由當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變。
正確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您好,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繼承。
如果第一順序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由其直系晚輩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范圍僅限于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兒媳、女婿本沒有繼承權,但是喪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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