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協議怎么樣才有效
任何協議都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沒有不帶義務的權利,同樣也沒有不帶權利的義務,你說的免責協議可能不存在,只要是你跟他人簽的協議,需要是在平等.協商.公正.自愿的條件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有規定。根據你提的問題猜測,你可能是打算起草一個“免責聲明”。
司法實踐當中碰到的所謂免責協議,基本上都是沒什么用的,充其量是提到提醒對方的作用。
所謂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
先看看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即便是有免責協議,即便是雙方都簽字蓋章,他也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也就是說,該誰承擔的責任,還是誰承擔。
下邊舉幾個例子。
1、酒局的“免責協議”。
一般來說,飲酒者都是成年人,因為飲酒過量死亡,多數情況應當是自己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有些情況,同飲者或組織者有過錯的,法院會判同飲者或組織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常見的過錯,有以下幾種:
a、強行勸酒的。例如明知某人不勝酒力,卻強行勸酒。
b、明知酒后放任自行離開造成意外的。
c、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卻放任駕駛機動車的。
d、明知或應知當事人可能有危險,放任不管的。
2、銀行的“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
這也是一句廢話。
離柜后是否負責,取決于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柜員或儲戶)付出或收取的款項有錯誤。如果有錯誤,該承擔的責任照樣要承擔。
3、醫院手術前的“生死協議”。
有不少當事人(醫院、醫生或病員及其親屬)認為,手術前簽了“生死合同”(實際上是手術風險告知書),無論什么結果醫院都不需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從法律上講,這個告知書充其量就是告知了對方,做這種手術有一定的風險(例如大出血、術后感染、猝死等等),并不等于說,除了任何后果億元和醫生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醫生違反診療常規,如果有證據證明藥品或器械有安全或質量方面的問題,甚至醫生沒什么過錯,只是病歷有問題,并且這些問題和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醫院或醫生少不了要承擔責任。
4、其他免除責任的協議。
例如雙方簽訂“將對方打死打傷無需負責”、老板書面承諾“將客戶打死打傷不用原告負責”一類的協議,因為和現行法律沖突自然無效,簽了也沒什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