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把人咬死了狗主人會判刑嗎
寵物狗把人咬死這樣的事情似乎有些駭人聽聞,但現實生活中卻早已有之。
慘劇的發生與狗主人的刻意放任或是主觀故意存在著很大的關聯,為此他們不僅在要德上需要受到公眾的譴責,同樣在法律上他們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從民事層面來說,狗主人負有賠償義務。
狗把人咬死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雖然是狗自身實施了這一侵害行為,但這種侵害行為與狗主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聯。
不管狗主人是否主觀上存在讓狗咬人的故意,但畢竟造成了他人受到傷害并且死亡的結果發生。因此,狗主人必然是存在嚴重過錯的。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狗主人需要對受害者一方進行民事賠償。
其次,從刑事層面來說,狗主人的行為有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說狗把人咬死的行為是由于狗主人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造成的,那么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說狗主人與死者之間存在矛盾,刻意教唆或者命令飼養的寵物狗將對方咬死,那么這種行為明顯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為目的的,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由于主觀層面的因素不同,上述兩種罪名的量罰幅度也不盡相同。前者的最高量罰幅度為七年,而后者的最高量罰幅度可以達到死刑。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刻意放狗把人咬死的情況并不多見,多數的寵物狗傷人事件還是與狗主人的疏忽大意或者是不負責任存在著很大的關系。
因此,想要從根本上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還在于提高廣大的養狗者的素質,加強對養狗行為的規范管理。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升,飼養寵物的人群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寵物傷人事件也屢見不鮮。那么寵物傷人,主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相關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責任的承擔
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該類案件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寵物傷人事件,不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賠償范圍
對于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應賠償的項目包括:
1.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2.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3.造成他人死亡的,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 4.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及刑事責任
驅使寵物狗傷人,有可能還要承擔行政及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另根據該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應該一命償一命,無論是狗命還是人命。
如果是無主的寵物狗,就應該殺了,避免造成更多人被咬甚至死亡。
如果是有主的寵物狗,也應該把它殺了,因為它咬死了人,就應該以死謝罪。同時,要追究狗主人的責任。如果是狗主人疏于管理,不知道寵物狗溜了出來,那么,就是過失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狗主人長期不拴繩,曾經被別人勸說拴繩,依然不管不顧,狡辯說自己的狗狗不會咬人。結果還是導致咬死了人,那么,狗主人有重大責任,應該重判。如果是故意縱狗咬人,那么,就是故意殺人罪,狗和主人都該槍斃。
總之,養狗可以,愛狗也可以,但絕對不能傷人性命,這是法律的底線。
寵物狗傷人通常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方面急需立法讓沒有責任心的狗主承擔刑事責任!
要搜索狗咬人的事兒,隨便一搜就能找到一大堆!但是,看這些事情的處理結果就會發現,基本上爭議的都是“賠不賠、賠多少、誰來賠”,基本見不到追究狗主人賠償責任以外責任的情況,即使是狗把人咬死!比如下面這個案子:
6歲男童被狗咬傷至狂犬病發作死亡,最終法院也是按民事案件判狗主人、物業、和醫院共同賠償!如果說這個案子還有醫院處置的問題,不好認定是狗直接咬死人,那我們可以看另一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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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的老太在村里被狗咬死,身上傷痕累累,但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不知是誰家的狗咬的,警方介入提取DNA和附近的烈性犬進行對比,最終找到了真兇是肖某華飼養的犬只上。但警方的工作基本也就到此為止,這個案子最終當事人還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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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寵物傷人事件而言,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除非有證據證明是主人指使寵物傷害他人,可以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但如果如果并非是主人指使狗咬傷人,公安機關按民事案件來操作這類案件,即使找到狗的主人最多也只能對有沒有養犬證、有沒有拴繩進行處理,這種最多是行政處罰,一般還是以有限的罰款為主。而對于咬傷人的事件,公安就只有調解的功能,沒有強制處理的功能,如果協調不成,只能按民事訴訟的方式到法院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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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這樣的規則并不能有效治理寵物傷人現實,也不能讓大家滿意。楊律師認為狗事越來越多,該用更嚴格、更規范的法律來約束了!必須提高對遛狗不拴繩的處罰標準和執行力度,對養犬不拴繩造成他人傷害的,應該立法按刑事案件處理,在沒有新的立法之前,可以考慮按過失致人傷害處理,造成重傷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評論區瞬間炸了,看到了就順手再回答一次吧,希望評論區的朋友們稍微客觀一點。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一下目前國內對此的立法。詳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其中最重要的三條摘抄如下。
第七十八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再次是目前國內各個城市的犬只飼養管理條例,基本上對犬只的飼養、登記、免疫、遛狗時間限制、特定犬種禁養、傷人賠償、遺棄責任等都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網友們對此的普遍反映是對狗咬人的懲罰力度不足,后續管理不當,部分偏激的網友恨不得立馬把所有咬人的狗主人統統扔牢里。
總的來說,目前對于狗咬人的法律責任跟國外也沒太大區別,除了美國極個別州在極其惡意事件中會被判處坐牢外(例如由于飼主的嚴重過失導致受害者嚴重傷殘或被咬死),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以賠償為主。國內對狗咬人的責任明確也做了比較清晰的規定,在發生狗咬人事件時,也需要弄清楚十分曲折,明確各方責任,然后據此該賠償的賠償,該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
目前我們做得比較弱的地方在于流浪狗源頭的控制、傷人賠償、飼養門檻過低及后續管理不力等方面。也可以學習一下國外的經驗,例如強制飼主購買保險,嚴禁拋棄犬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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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寵物狗咬死人,狗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
首先,寵物狗都是有主人的,所以狗狗的一切行為,主人最為狗狗的監護人,都是要負相應責任的,當然如果他人人為的傷害狗狗,狗主人也可以找傷害狗狗的人要賠償。
其次,狗狗大多數時候都是聽主人口令的,但是偶爾狗狗也會有調皮,不聽話的時候,所以就有狗狗咬傷他人或致人死亡的時候,這個時候狗主人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一定的經濟賠償。
最后,對于狗狗咬傷他人或致人死亡的,現在國家或政府有相關的關于家養寵物的治安管理條例。
先說結論,動物致人損害,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這個歸責原則很好理解,就是說,寵物致人死亡了,先看寵物是誰的,是誰的,我們就推定他有過錯,他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不完全是自己的過錯,才有可能減輕他的過錯,不然,他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這個歸責原則來自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實踐中經常遇到。
還是管好自己的寵物,要么就別養。
首先想到的就是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被害人主動招惹動物的,動物致人傷害,都由動物的主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就是刑事責任,不過這幾乎不太可能。記得上學時老師講過一個案例:就是某人對被害人有仇,于是把玩偶打扮成為被害人的樣子,訓練動物對他進行撕咬。后來,被害人經過動物屋舍時,加害人就把動物放出來,致被害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為什么說是有可能呢?因為還需要相應的大量的證據證明,比如他訓練動物時的視頻及加害人自己的交待等等。如果缺少證據鎖鏈,是否構罪也難說。
所以,一般情況下,還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主。
我認為,對于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主要要看寵物狗咬死人,到底是狗咬死的人?還是人指使狗咬死的人,這個是兩種性質。
如果只是寵物狗無意之間咬死了人,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去挑逗狗,而是因為寵物狗的管理人員疏于對狗的管理,放任狗肆意的在街上亂跑,不小心咬死了人,那么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應當是由狗主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估計還是談不上的,因為畢竟這只是狗咬死的人,而不是主人咬死的。所以受害人只能要求狗主人承擔民事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去計算。
但是假如說是狗主人故意放狗或者指使狗去咬別人,那我認為這個性質就變了,因為這個時候并不是單純的狗咬人了,而是人讓狗去咬人,狗其實變成了一種殺人工具,所以這種情況下,我認為狗主人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這種情況是極少數的,但是我們也不排除例外。對于現在小區很多人遛狗,特別是大型犬都不拴狗鏈的這種行為,確實存在很多的安全隱患,我覺得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惡性事件,只讓狗主人承擔民事責任,也未免處罰太輕了,所以也希望相關的立法能夠再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否則很難抑制這些不自覺的養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