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1.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
2.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形式,分為:意定概括轉移、法定概括轉移。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可全部轉移,也可部分轉移。
4.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種類:a、合同承受(限雙務合同)b、企業的合并與分立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比如:2011年10月1日,甲乙簽訂買賣100萬元的貨物合同,合同規定,甲在2012年1月1日向乙提供貨物,乙在2012年5月1日支付貨款。2011年12月1日甲經過乙同意,把這個合同中的權利(收款)和義務(向乙發貨)一起轉讓給丙,丙就要承擔向乙發貨的義務,收取貨款的權利了。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你所假設的三種情況:(1)A欠B錢,B欠C錢然后B把對C的債權和對A的債務一并轉移給另外的人,這個不屬于概括承受。因為概括承受是要轉讓針對同一人的債權債務。你的這一假設是債權轉移與債務轉移兩個行為(2)A欠B錢,B也欠A錢,轉移給另一人,你這一假設我沒看懂是什么意思。抱歉(3)買賣合同中雙方互負債權債務,一方將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這個是債的概括承受。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屬于合同的概括轉讓,即債的概括承受
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那么,合同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要注意查看所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是否具備,相關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清楚。(2)要注意閱讀所轉讓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條款及違約責任條款,看相關權利義務約定是否符合自身要求,查看違約責任是否明顯不公平等,防止合同簽訂后出現一系列糾紛。(3)可能的情況下,盡量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以明確合同的效力,并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保障自身合法權益。(4)注意核實合同轉讓方的身份及資格情況,注意審查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否違法,且簽署合同時盡量做到字跡清楚,整潔,盡量使用合同專用紙張打印。
屬于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后,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并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并不是合同終止,只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變化,合同內容對新的相對人依舊有約束效力。 參考《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合同轉讓的條件為:
1、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2、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
4、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并行為。
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這種行為被稱為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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