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取消旁系親屬的繼承權
為什么取消旁系親屬的繼承權
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按照遺囑指定繼承。
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
無第一序列,有第二序列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死者外祖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無第一序和第二序列繼承人,由國家繼承。
我覺得因人而異吧!有些人不喜歡別人麻煩他,自然就跟你保持距離,這跟婆家和娘家沒有關系。
我老公的哥哥跟我們住在一個小區,只相隔150米,只有過年回老家的時候,才會見上一面,其他時間根本就見不到人。
剛結婚的時候,我就覺得很奇怪,問我老公:你們兄弟住在一個小區,為什么平時很少在一起見面呀?
我老公說:我哥那個人比較高冷,不喜歡別人麻煩他。
所以我們結婚6年,我只見過他嫂子2次,即便在跟上碰到了,估計也不認識。
有一次我老公出了一次意外,想著他哥哥就住在小區,就打電話叫他出來商量,結果他哥哥對我說:這個事你找我商量干什么?我跟他一年才見幾次,雖然是親兄弟,但是也只是屬于旁系親屬關系,你是他的妻子,才是名副其實的直系關系。
當時聽到這個話時,我恨不得打自己一巴掌,從那次以后,即便是天塌下來,我都沒有找過他。
所以親與不親真的跟娘家和婆家沒有關系,有些人就是比較功利,不喜歡別人麻煩他,所以才跟你疏遠。
融不進的親屬圈子,何必強融。靠自己最好。
按照《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制財產,即轄區內有農村戶口的全體常住居民共同所有,并不具有私產的性質。宅基地的分配原則是一戶一宅,確權登記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轉讓、轉租的權利,同時也不具備有繼承的權利。
所以如果直系親屬是分戶居住且各自擁有自已的宅基地,那就不可能有繼承宅基地的權利,只能繼承宅基地所有面積上的建筑物,并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否則會被強制拆除的。除非是家庭成員中還有沒有得到宅基地的并且是同戶同宅,才有完全繼承的可能性,旁系親屬是沒有繼承宅基地的資格和權利的。
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因為宅基地上都建有住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如果房主發生戶藉遷移或者是死亡,要對房屋進行有償出讓或者是繼承,必須先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在繼承者或者是買主向村集體繳納一定的宅基地有償占用使用金后方可執行。但是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范圍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必須是在同轄區范圍內擁有戶藉的常住居民才行,并不局限于直系或者是旁系親屬,只不過在同等條件下親屬具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我不認同。
1.沒有法律規定丁克一族的遺產必須給旁系親屬,也可以立遺囑捐贈給社會。
2.丁克的初衷,是為自己的生活負責,為沒有出現的小孩負責。至于身后事,財產給誰,并沒有什么。人都死了,那些身外物給誰對自己來說都一樣。
我自己就是丁克,當初是我老公提出的,我仔細考慮后覺得也有道理,而且雙方老人都表示同意,就丁克了。我們選擇丁克的原因:一個是我倆基因都不是特別好,他有遺傳性高血壓,我雖然沒什么大毛病,但從小體弱,經常感冒發燒什么的,我們倆一致認為像我們這種基因并不是一定要傳承下去,到時孩子也受苦。再一個,我們自認為做不好父母。我們倆都不是有耐心的人,可能無法很好地教育孩子。本著這樣的初心,我覺得身外之物的歸屬對我們并沒有什么影響,只要活著的時候夠用就好。而且我如果真的在離開這個世界時有大筆財產,我也很可能會考慮捐贈大部分,留下一小部分給幫助我的親友。其實給別人太多錢也許是害了他。
您好!如果五保戶生前沒有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在扣除必要的五保戶費用后,剩余財產就按照法定繼承實施,也就是由在世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平分繼承。所以娘家人中除了母親有直接繼承權,其他人均沒有權利直接繼承財產。
當然,如果五保戶生前與村集體組織或其他近親屬均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那么財產均由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實施,其他人無權繼承。
下面將就五保戶的定義、關于五保戶贍養與遺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和題目的問題具體如何分析三部分詳細介紹。
第一,什么叫五保戶?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對象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設立的。
“五保戶”通常在農村地區,主要是對無人贍養、無人依靠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實施的人道主義救助。名字中的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五項。
目前來說,從贍養人群來分類,共分為2類:
第一類為由村集體組織統一贍養,老人與村集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說明其死后遺留的財產和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
第二類為由其他近親屬或村民贍養,老人與贍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自己的宅基地作為贍養的回報,在五保戶死亡后,如果贍養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中要求的履行了自己應盡義務,那么在扣除了“五保費用”后,就可以獲得財產。
第二,關于五保戶贍養與遺產管理的相關政策
2006年前實施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19條規定:“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p>
但本條款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已被刪除,即五保戶的遺產不再當然地歸村委會所有。
目前參照的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第三,在題目描述的情況中,具體應該如何繼承?
1、確認繼承方式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繼承方式的優先級上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根據協議中約定的贍養義務條款,確認贍養人是否確實履行;如果贍養人確實按要求履行,那么就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財產分配方式實施;如果贍養人未按要求履行,則按照法定繼承實施。
2、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的類型包括動產,比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上房屋;還有動產,包括存款、車輛等。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中提及了部分或全部財產,那么這些財產就按照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分配;如果還有未提及的財產,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3、確認財產的分配方式
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按照繼承法規定就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子女或配偶平分財產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在世,那么就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平分繼承。
也就是說,如果娘家人中想要繼承五保戶的財產,僅有在其母親在世的情況下,由其母親將她應該繼承的部分縣先承下來;之后隨著母親的離世,娘家其他人(母親的父母、子女、配偶)才可能繼承財產。除此以外,沒有別的可能。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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