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當事人不出面能離嗎
協議離婚當事人不出面能離嗎
一般不需要。 雙方能夠達成書面的離婚協議,簽字即可。去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律師出面與對方進行交涉。 必要的情況下對離婚爭議提起訴訟進行解決。
男方不出面,找不到人,那就無法協議離婚。所以,若堅持離婚,只能訴訟離婚。
作為原告,準備好起訴狀(訴訟請求主要是離婚,撫養權,分割共同財產)和證據材料(主要是結婚證,以及證明存在小孩及財產的材料),到對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即可。若對方地址無法送達,那法院將進行公告送達,并進行缺席審理。因為采用公告送達,整個案件審理的時間也相對增加。
當然,這里還涉及一個問題。若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被告又未到庭,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低。所以,在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時,可以不用主張共同財產分割,這樣可以不用繳納對應的訴訟費用。因為這個訴訟費用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判決不予離婚是會退還這部分訴訟費,有的法院則不予退還。
第一次訴訟離婚被駁回之后,只能在六個月后第二次訴訟離婚。一般來說,經過二次訴訟基本會判決離婚,當然也不排除仍是判決不予離婚。但沒辦法,這種情況下,訴訟離婚是唯一的解決辦法。
歸結為一句話:實在找不著,無法通過協議離婚,那你就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不滿宣告失蹤時間要件,那就準備好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根據你的證據,有可能做出缺席判決!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
可以這樣認為:如果你們是協議離婚,或者你打算跟他協議離婚,對方不出現,或者玩消失,可以認為對方不是自愿,這樣的話只能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你一個人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會無功而返!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三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以這樣認為:如果對方玩消失,但有人知道他的下落,你可以找到他,可以通過當地的居委會等部門調解,調解成功再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確實找不到對方的,你也可以不調解,直接走訴訟離婚的途徑。具體的辦法是,先宣告他失蹤,再向法院申請離婚。
最后、(1)《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我是這樣認為的:即使確切知道對方什么時候失蹤的,等他下落不明滿兩年,然后你開始申請,再加上公告期,最后等到失蹤證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估計黃花菜都涼了,假使有個人等著你和他締結新的婚姻,你肯定會很著急。這時候我的建議是:把證據準備好,準備足,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讓法院做出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比較特殊,一般需要當事人雙方到場,以便了解雙方真實想法從而作出準確判斷,防止一方惡意提出離婚且得到支持,旨在保護婚姻的穩定性。
但如果有法定特殊情況,可以不必出面。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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