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與誹謗罪有哪些區別
名譽侵權與誹謗罪有哪些區別
要注意民事侵權行為與誹謗罪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另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只要誹謗情節嚴重才構成 誹謗罪。
您好, 一、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簡單點說,侮辱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但不管是什么方式。 而誹謗是指對于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但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 區別在于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誹謗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這兩個罪都是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只是行為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指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共同之處在于:(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2)行為方式基本相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的行為一般均可成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3)行為后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侮辱、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侮辱、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4)危害后果不同。侮辱、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侮辱、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于“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誹謗罪是刑法概念,名譽侵權是民法概念。你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你沒有故意去捏造和虛構事實,而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所以不夠稱誹謗罪。名譽權《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你廠的錄像中所被拍攝的影子象他,人們知道后,開始傳播,在此過程中如果你沒有捏造事實的話不構成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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