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定要計提法定公積金嗎
公司一定要計提法定公積金嗎
不是的,看情況,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余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于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后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取消了所有關于“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稅后利潤彌補。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都是企業的留存收益。但企業對于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分配,有較大的自主權。
企業如果當年實現了凈利潤,要按照順序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這兩者的區別在于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是規定的,公司制企業按照10%的比例提取,累積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后者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
盈余公積主要是用于幾個方面,包括: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擴大企業生產經營。
從用途上說,盈余公積的提取是想建立企業的一道安全閥,從凈利潤中提取盈余公積,進行限制,更有利于企業保持穩定、持續的發展,也有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之前不少歐洲大國,也都有類似的相關規定。不過比例沒有那么高。上限不超過10%。
其實在實際當中,企業面臨比較多的不是過度分紅的情況,而是不分紅的情況。有時候賬面是盈利的,數字也不小,但是卻沒有現金,或者因為其他的原因不進行分紅;此外,也有因為分紅涉及到20%個稅的問題,而謹慎分紅的,當然,還有長虧不倒的,涉及不到這個事情。
筆者曾碰到過一個經營化工產品的小企業,其中有一個產品是當地壟斷的代理商,所以企業盈利和現金流都非常好,每年都盈利,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但老板也只進行了合理的分紅,因為企業要不斷發展壯大,都分了,又怎么實現呢。所以,老板們其實自己也是清楚的,不會盲目地進行分紅。
時代在發展,我們的會計準則也是在不斷地與時俱進。未來的發展,一是與國際趨同,二是要符合我們國家發展的現狀。所以筆者認為,對于這個科目設置的意義,未來還有很多值得我們思考的空間。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目地是確保企業不斷積累資本,固定培源,自我壯大實力。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你還是看點稅務方面的書吧。
首先,資本公積不是計提出來的,而是其他途徑(如資本溢價)形成的。這個不能計提。新會計準則下,已不要求再提公益金。盈余公積金分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這個必須要提,一般是稅后利潤的10%。
2、任意盈余公積金,這個可以提,也可以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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