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不予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傷害結果在輕傷二級以上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刑事案件,但是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結果后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果仍是輕傷及以上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立案。
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首先,對于當事人在審判階段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法院應該認真審核,除非出現重大程序違法事項,如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沒有鑒定資質或者鑒定機關沒有鑒定資格等,否則的話,不能盲目準許重新鑒定申請。
畢竟法院是審判機關,而不是偵查機關,也不具備專業的鑒定知識,對證據的調查取得還是要由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公訴機關依法舉證。且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提供證據也是有非常嚴謹的程序的,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不服就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予以否認。其次,要明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的法律后果,規定如果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一旦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偵查階段的鑒定結論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補充偵查。因為在故意傷害類案件中,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鑒定結論變了,案件的性質可能就會因此而改變,此時人民法院不能盲目的判決,應該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此后公訴機關再重新起訴。
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要求重新做法醫鑒定,依法應允許。
鑒定費,依法由辦案單位支付。
被告或者受害人,均不承擔刑事案件的鑒定費。
可以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后重新提出,因為是刑事案件,無法提出行政復議。
不能的,你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從審,申請從審必須是層層上訴申請從審,更要求申請再次鑒定,必須要真實性,與律師是毫無關系的。重點在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里辦理的。記住,與律師是毫無關聯的。
人民法院審理傷害案件,主要的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法醫所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同時規定:審判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并不享有重新啟動鑒定權利,其僅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權,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這就意味著法院不同意嫌疑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一,你要看是誰審的一審,最高院的一審為最終判決,申訴有用?其次,高院一審再經最高院二審的刑事案子幾乎少的可憐,因為高院管轄的案子要屬于轄區重大影響的,一般重大影響的基本上會地域回避,所以一般高院一審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這個問題問的太不實用了~再次如果是中院一審或者基層一審,一般都是交由終審法院審查,向檢察院申訴的則適用兩級申訴原則,可以向兩級檢查院申訴~~~~~
再次強調,刑事案件證據不是你提供就是證據,證據是由檢察院提交,重新鑒定必須要獲得法院和檢察院的許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案件不予重新鑒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