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財產該怎么辦
復婚是出現在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的,因此往往就會涉及到財產方面的問題。因為,在上次離婚的時候,是對財產作出了處理的。那么男女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復婚后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復婚前已明確歸屬的財產為婚前財產?;橐鲫P系恢復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書面約定此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
男女辦理了復婚手續的,只能認為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再次恢復,但此時并不代表之前離婚進行的財產分割也歸于無效。在之前離婚的時候,對財產作出了分割,那么在復婚的時候,那些財產就應該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
因受疫情的影響,大部分人選擇在家為國家做貢獻,在家的時間長了,關于家里面的各種奇葩事也都有了。最近,我接了一個關于離婚不離家的復婚相關咨詢。
第1個問題,我們只是離婚,但是沒有離家,我們依然在一個家里面共同生活和居住,現在我們想復婚了,是不是只需要簽署一個復婚協議就可以了?
我的建議是在疫情防控期,想要復婚,那么可以先簽復婚協議,等到解除防控期以后,再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復婚手續。
第2個問題是,是不是只要復婚了,那么財產就變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
關于這個問題,從婚姻法的新的司法解釋來看,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必然導致雙方的個人財產變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各自的名下,比如房屋,也不存在共同還貸的問題,那么它屬于婚前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登記,而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
有一些婚前個人的財產無法辦理登記,比較難證明為婚前的個人財產,那么婚姻登記以后有可能混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3個問題,我想復婚,但是我不想我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關于這個問題,現在有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比如說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書,將雙方的個人財產明確載明在婚前財產協議書里面,如果還想更加保險一點,可以到公證處做一個公證,使婚前財產協議書的證明力更強。
第4個問題是,他說復婚后,在他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房子一人一半。如果他以后再提出離婚,那么屬于他的那一半房子就歸為我女兒的名下,我要跟他復婚嗎?
關于要不要復婚的問題,這個不是法律上能夠解決的問題,屬于情感問題。感情易沖動,結婚需謹慎。
第5個問題是,如果跟他復婚以后,他說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把房子給我,怎么辦?
關于這個問題,首先,可以在復婚之前將財產的部分內容寫到復婚協議里面,然后再辦理結婚登記。
其次,以復婚為前提,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要復婚協議合法有效,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贈與方是沒有單方申請撤銷權。
如果他反悔不給房屋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