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爭取最大的利益
我只想說個人的看法。你離婚想到的只是自己,你從來沒想過孩子嗎?你再想要孩子,不要孩子的問題只是考慮的是錢。你考慮過孩子的愛嗎?如果孩子不跟媽媽,一個沒有媽媽的孩子有多痛苦知道嗎?如果是我什么也不要,我也會選擇要孩子。我有一碗飯我會分給孩子一半,至少我們都不會餓死。況且我們都不是沒有收入的人。我也是離婚的。我離婚的時候只要求要孩子。至于孩子的撫養費。他給我,我就當是撿的。他不給我,我自己有能力去撫養孩子。雖然我們不是很富裕。至少孩子在媽媽身邊是幸福的。我不能說所有的父親都不能帶孩子。但是多數父親會把孩子扔給老人。也就是孩子沒了母親,也沒了父親。
說起人生的情感生活,真是有苦又有甜,幸福的家庭是一致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
但命運總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恩恩愛愛合得來,能幸福生活下去,那是人一輩子最幸運的了。吵吵鬧鬧合不來,將就也能過一輩子,對不將就的人只有選擇離開,雖然是人生中的一次失敗,但它能使人獲得重生。
天天生活在一起的夫妻,由于在距離上相貼的太近,牙齒和舌頭就是過于太親近,才是有相咬的時候。夫妻產生矛盾,發生爭吵,甚至爆發局部的小戰爭,那是很自然的現象。常言說的好,天上下雨地下流,小兩口打架不記仇。床頭打,床尾好,外人越摻和越糟糕。
但是不能有暴力的傾向,動手動腳的暴力會把感情打沒了,心打涼了,肉體上受痛苦,長此下去,最終一拍兩散。要遇上一方死了心進行冷暴力,另一方無論怎么舔著臉去哄去拉,反正就是不理不睬。這種精神上的折磨,跟掉進了冰窟窿沒什么區別,心寒吶。還不如從墳墓里爬出來,重新選擇,走自己的新路。
對于夫妻離婚,依法律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是對有過錯方向無過錯方傾斜的,也就是說在夫妻共同財產上進行補償給無過錯方。由于家庭冷暴力很難舉證有過錯方,所以大多都實行的是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才依照法庭的判決來完成財產分割。
要是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過錯在于冷暴力的一方,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他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出軌,女方要想離婚如何爭取最大的利益,永遠是不可能的。
這個要看你們具體情況。
如果你們有孩子,那要看女方有沒有撫養能力,要不要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沒有孩子,也要看你自己希望能得到多少回報。這種情況下建議你找律師,一個好律師可以幫助你利益最大化。當然,你要注意律師費的問題,除非男方有足夠多的資金,值得你去這么做。
雙方達成協議是最好的結果。夫妻一場,真的沒有辦法挽回,就無所謂什么損失了,和平分手也是一種解脫。
一、離婚如何爭取最大的利益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主要是尊重雙方的意見,因此如果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話,需要與對方協商溝通在訴訟離婚中,想要爭取利益最大化可以從以下角度出發:1、對方存在婚姻過錯: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話,不僅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財產分割中法官也會對無過錯一方適當傾斜。
2、證明本人對家庭貢獻較大、付出較多。
3、如果本人是女方或是撫養孩子一方的話,可以要求財產進行多分當然,在實踐中,不同的情形千千萬萬,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的利益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被分割的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你們婚內的兩個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內,是指自雙方領取結婚登記證之日起至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止,這個期間的雙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應該是將雙方的所有財產匯總到一起,然后一人一半,婚前財產及離婚后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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