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
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
違約責任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并不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完工違約責任,不等于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因建設工程逾期而產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責任方予以賠嘗。這里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
您好,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構成違約行為。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違約行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一是,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這是根據違約行為的主體進行的分類。所謂單方違約,是指違約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造成的。在單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所謂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構成違約。
二是,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這是根據違約行為所致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的分類,這種分類標準突出了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間的相互關系。
三是,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這是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進行的分類。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所謂實際違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構成違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6條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的內容,其中有發包人、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約定。第16.1.2 為發包人違約的責任,內容是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第16.2.2為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內容是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在疫情期由于國家的隔離令,對建設工程的進度肯定是有影響的,與質量關系不大,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抗力。疫情隔離期,原先與時間有關的條款可能不會受到合同保護,這種問題的解決辦法是,甲乙雙方協商,以降低各自的損失為原則,和氣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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