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擬制血親的有哪些
屬于擬制血親的有哪些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天然的血緣聯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又稱為法定血親、準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是擬制血親關系。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之間與只有受其撫養教育才屬于擬制血親關系,所以,擬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征的親屬關系。血親可分為:(1)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2)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伯叔與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也無論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屬于自然血親范圍。擬制血親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看哪種情況。如果是涉及財產繼承、撫養、贍養等屬于權利、義務類的,就包括.如果是涉及婚姻,那么解除擬制血親關系就可以.例如:收養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如果確實有感情,只要養父母以及養子女到民政部門解除收養關系就可以.還有一種情況是再婚家庭的擬制血親兄妹,這種關系甚至不需要解除什么,最高院作過解釋:婚姻法規定在婚姻登記上,父母再婚形成的擬制血親兄妹關系不受限制.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擬制血親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三)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中國古代有哪些皇帝是近親結婚生子的?歷史上有很多,我就大體列舉一些吧。
漢惠帝/張嫣 漢景帝/小薄氏(遠房表妹) 漢武帝/陳阿嬌 漢成帝/許皇后(女方是表姑) 漢哀帝/傅皇后(遠房表姐妹,奶奶的侄孫女)
東晉安帝司馬德宗的皇后王神愛也是表妹(王獻之的女兒),這么說起來王獻之一開始被迫離異的郗道茂也是表姐 前秦苻堅的茍王后是表姐妹 十六國燕國也都是近親,慕容瑋,慕容寶、慕容盛娶的都是表姐妹 南朝劉宋孝武帝娶堂姐妹、劉子業娶親故姑都是比較極端的,劉子業自己的皇后路氏也是奶奶的侄孫女,又是表妹 北魏道武帝拓跋燾娶了自己的小姨媽,孝明帝娶了表姐妹 另外還有一堆的爾朱氏嫁進了北魏皇室 遼代就不要說了,女婿、媳婦都來自于蕭氏,歷代通婚,親戚關系已經說不清楚了 唐朝也有不少,唐中宗第一個老婆是高祖女常樂公主的女兒,也是表姑姑了 其他還例如平陽公主的兒子柴令武娶了表妹——太宗的女兒巴陵公主 唐玄宗跟武惠妃是親戚,跟楊玉環勉強也能撤上親戚關系(這個就相當遠了,則天的母族和玉環的父族能扯上關系) 唐肅宗的張良娣也是親戚,也比較遠,兩個人的奶奶是親姐妹 唐憲宗和郭子儀的孫女郭貴妃也是表姑侄關系 宋明兩代忌諱后妃干政,所以后族一般都能選妃 元朝倒是也有不少表姐妹,奈何名字都太難記我都不記得了 清朝順治娶了表妹、表甥女木牢牢 大玉兒的女兒都嫁回了娘舅家,滿蒙聯姻也是木牢牢 康熙娶了表姐佟佳 乾隆也有一個表妹貴妃鈕鈷祿 先列舉這些吧…………若滿意 望采納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道德倫理上來講,不應該支持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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