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辭職報告再去勞動仲裁
自己寫辭職報告再去勞動仲裁
類似的提問,老槍曾回答一篇,問法雖然不同,但意思都差不太多。同樣,還是給出同樣的建議,就是原則上不建議你找人代寫離職單。
假設勞動者確實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該怎么做?
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就調整崗位或者降低工資進行協商,當協商不成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這是比較好的情況,但勞動者常常遇到的是用人單位想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濫用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的權利,迫使勞動者無法接受新的崗位或工資而辭職。
那么,碰到這樣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該怎么辦?
1、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即為無效。
不可否認,用人單位確實是有用工自主權,但是用人單位的這項權利是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就屬于違法。
至于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跟勞動者約定了如“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的,勞動者應無條件服從”或“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調動或變更勞動者崗位”等內容,不要怕,因為這些約定均屬無效條款,因為調崗、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2、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接受調崗、降薪,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采用調崗、降薪、外派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自己先不要慌,也不要怕,建議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要肆意脫離崗位,也不要賭氣不去上班,這些行為反而給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理由,更不要意氣用事憤然辭職。
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行動:
1、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
2、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一定保留好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相關證據,比如公司發給你調崗的郵件、書面文字、談話錄音等,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還有疑問,請給我留言,我是HR老槍,我愿意提供咨詢幫助!
1、向公司人事部門要求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公司拒絕出具,則以EMS方式將該要求發送至公司人事部門,并要求限期回復;
2、以上述方式要求公司說明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是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還是不勝任工作,如果是不勝任的話,請公司說明具體原因;
3、在沒有接到公司書面回復前,按時上班、下班,同時做好勞動仲裁的準備。
你好,我是喵姐,在職場打拼20年的資深HR,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
違法辭退,離職證明瞎寫怎么申請仲裁?
對于這個問題,喵姐這么看:
您說是被公司違法辭退,但是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說我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微信通知你別來上班,并驅趕你,后來才出具了一個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離職證明。
首先,你應該確認一下解聘原因。
1、轉正后:
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說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來的,這一條只針對于試用期員工。如果您已經是轉正員工了,那公司本身使用的這一個法條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只要您轉正了,就無需理會他們的這個解聘理由。
2、轉正前:
如果您本身還未轉正,那么公司使用這一條倒是可以,只不過他們應該提供具體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據,不能只是口頭說不符合就不符合了。
例如,招聘條件中明確的規定內容,您不符合?;蛘吣肼毢蠛炗喠藣徫徽f明書,您不符合??傊?,這個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標準,是要有書面證據的,公司如果無法提供,也是得不到仲裁的支持和認可的。
其次,你應該積極和公司協商。
我覺得您應該先和公司積極協商一下,如果公司提出的解聘條件,您不能認可,那不妨雙方先坐下來談談自己的想法。
如果是企業非法解聘,那么應該是2N的賠償金,估計公司對這點也很明白,我覺得可以和公司協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金額,不一定非要按照2N,只要雙方都能接受,也是正常意思表達就可以。
為啥喵姐建議先協商呢?因為你可以想想:打官司是不是有時間成本呢??如果仲裁出來結果,公司不服。公司會不會要到法院一審二審呢?一個案子拖到2年也很正常。公司可以慢慢拖,個人呢?要不要吃飯,要不要找工作?新公司背調,發現這個人把之前公司告了。。。不管何種原因吧,肯定會認為這是個較真、愛找公司麻煩的人吧,工作能好找嗎?我建議協商解決,是充分考慮了個人會面對的種種困難。以及,如果賠償金額不多的情況下,不如各退一步,拿錢走人,干凈利索。
最后,協商不成,可以提起仲裁。
當然,如果公司要賠償的金額和您心理預期差額太大,或者公司處于拖著不處理的狀態、無法協商,您當然可以依法提起仲裁申請。
這時候需要收集相關資料:例如您說的微信通知您別來上班的截圖,離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工作卡,社保證明等,都盡量提前準備好。
重點可以仲裁的就是非法解聘的2N的賠償金,當然如果有未休年假也可以同時申請三倍補償,以及加班費等,這些您可以靈活掌握。
總之,喵姐建議,如果可以協商,盡量還是先協商一致,如果實在無法協商,那去仲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正確的選擇!加油!
以上回答均為原創,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也歡迎關注號:喵姐聊職場,和喵姐一起暢聊職場的酸甜苦辣!
勞動者辭職報告簽名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從離職之日起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的。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自己寫辭職報告再去勞動仲裁“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